[17]又据《尚书·酒诰》,针对不同对象饮酒也采用不同的制裁措施。
行政机关对其决定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27]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学者曾提出行政法的三个指导性基础原则,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对私人利益造成牺牲的情况时没有实定法及解释的情形。
为了真正贯彻2009年第150号法令中所规定的透明原则,该法同时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即公共行政机关的评估、透明及补充委员会(La Commissione per la Valutazione,la Trasparenza e lIntegrità delle amministrazioni pubbliche),对行政机关执行透明原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与协调。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改革,意大利的行政组织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行政机关更有能力适应自己职能的需要。[31]意大利在2005年第15号法律第1条中明确规定,除了透明、效果及经济性原则外,行政行为应该遵守欧盟制度的原则,这毫无疑问包括遵守比例原则,因此可以认为比例原则是意大利直接从欧盟法引入的一项原则,成为行政法官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标准。【注释】[1]该法后来被2005年第15号法律予以修改与补充,随后又被其他法律部分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2009年第69号法律。[14]鉴于良好行政原则内容上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意大利著名行政法学家卡塞塞形象地将良好行政比喻为一个衣架似的概念,在这个衣架上可以放置很多不同的内容。
第3条指出公共行政机关的结果及为了实现目的而使用的资源透明以及执行时的评价与权衡相关信息的透明。相关人有权获取文件、提交一些认为与程序有关的行政机关必须考虑的资料。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活动,目前主要应用于自然资源权属、房屋拆迁补偿等行政管理领域。
推动地方政府对行政决策进行立法的主要动力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决定》)。3个较大市[20]政府的规章规定了委托行政执法程序。单独规定公开或公示的有2件,占11%。地方政府规章中单独规定听证的最多,共7件,占总数的37%。
据统计,目前全国30个省级地方和全部较大市级地方都通过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行政公开进行了专门规定。从上述规章的普及程度来看,发布标题含程序的规章的国务院部门,包括现存的和已经撤销的共52个。
即使行政监督在省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也达到84%,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则达到33%。其中,只有云南省政府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其他地方都是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规定的。这些规则基本上都是按照行政决策准备、拟订、咨询、征求意见、审议、决定、执行、监督、责任追究的程序进行规定。规定电力、职工劳动保护、招投标、环境污染的有17件,占总数的20%。
此外,通过对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西省、天津市、青海省、重庆市等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行政决策的规章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各规章间的共性很多,表现为四个方面:(1)结构相似。反之,如果某些程序制度没有上位法和国务院相关决定的规定,那么其法制化程度就比较低。经过统计,全国共有29个省级政府以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专门对听证作了规定,占省级政府总数的94%。有40件地方政府规章标题中含执法监督字样,其中有18件省级规章、12件较大市级规章。
同理,2005年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推动下,关于行政许可程序的规章增多。[9]它们是2006年12月5日实施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和2005年12月30日实施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规定水、林木等资源的有7件,占总数的8%。又如,各地方政府关于行政听证的规定也大同小异。
其中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规定的占省级地方总数的23%,占较大市总数的22%。31件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占总数的36%。本文检索的法律规范截至2009年10月16日。[23]它们是湖北省、辽宁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湖南省、福建省、吉林省、重庆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海南省、北京市和天津市。此外,还有5个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特定管理事项的听证。九、初步结论以上我们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12个关键词为线索,分析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现状,从中可以得出以下三个初步结论:1.我国行政程序法制水平已经比较高,尤其是在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上。
在地方层次,共有30个省级地方[6]和35个较大市发布标题含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分别占省级地方总数的97%和较大市总数的71%。我们所选择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12个关于行政程序的关键词,其实涉及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特别行政行为程序、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八项基本行政程序制度。
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程序加以规定外,还有153份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执法作了专门规定。我们经过检索后发现:《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24件行政法规对突发事件应对程序作了规定,但也都没有明确提出行政应急。
地方政府规章在1985年制定的只有1件。由于分析对象是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检索时均设定现行有效作为时效条件。
到2009年11月,我国全部省级地方和43个较大市(占较大市总数的88%)均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备案等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其中100%的省级地方是通过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规定的,26个较大市是通过法规或规章形式规定的,占较大市总数的60%,17个较大市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的,占较大市总数的40%。总体上说,听证制度作为从国外引进的一项行政程序制度在全国已经呈现出比较高的普及率,在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信访等行为中都有体现。六、特别行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了特别行为程序,分别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行为程序作了规定。在地方层次,2个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听证程序,[10]7个省级政府、11个较大市政府则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了规定,42份规范性文件单独就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公示、听证、评估等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中省级政府发布的有3份,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有5份,市级政府发布的有33份,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有1份。
以执法监督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有14件部门规章、15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涉及海事、交通、质检、建设、司法、税务、公安等20多个领域。[18]6个较大市[19]政府的规章专门规定了行政执法证件制度。
例如,关于行政合同,由于目前尚无法律规范专门以行政合同为标题进行规范,因而全国范围内关于行政合同法制化的程度就很低。行政听证在省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为94%,在较大市级政府层面的法制化程度为45%。
[15]它们是重庆市、河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北京市、黑龙江省和四川省。在874件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只有4件明确提出行政应急。
[13]它们是湖北省、辽宁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湖南省、福建省和吉林省。[3]考虑到行政立法用语的特点,在分析部分行政程序时,我们增加了与上述关键词相关的词语进行检索。在地方层次,54件地方性法规中有3件是有关行政行为程序的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有8件,关于行政许可的有6件,关于调查听证的有5件,关于价格听证的有1件。
其他12件都是单独规定决策中涉及的具体制度。专门规定评估的有3件,占6%。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地方性法规主要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政府规章主要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监督等程序。听证制度的规范化程度最高。
为对《依法行政决定》加以回应,全国范围内积极完善行政决策等制度。地方政府规章共554件涉及听证,标题含听证且专门对听证进行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有61件,其中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的有28件,行政许可听证的有9件,决策听证的有8件。